據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 (記者外接式硬碟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台東民宿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規定全文共10條,將於9月1日起實施。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永慶房屋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介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賣屋案件時出現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ssd固態硬碟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他說。
  “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原標題:最高法細化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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